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8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36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全省从事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通信业(指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中的“电信”,下同),生产酒类、化妆品、卷烟,经营烟叶产品,销售卷烟(指各级烟草公司的销售业务,下同)等行业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一)地方税务机关只代征《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征收范围,不再代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增加的价格调节基金项目。
  (二)价格调节基金以缴纳义务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1%。
  (三)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所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受理、征收入库、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
  (四)缴纳义务人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其缴纳“三税”的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缴纳义务人在缴纳“三税”的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五)从事通信业、生产卷烟、经营烟叶产品、销售卷烟行业的缴纳义务人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预算级次为省级,就地缴入省国库,其他行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六)地方税务机关使用税收票证代征价格调节基金,其收入列“1030199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并纳入税收会计统计核算体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