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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社会团体防治“小金库”暂行办法

济南市社会团体防治“小金库”暂行办法
(济民发〔2011〕5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工作,遏制设立“小金库”现象,根据《2011年济南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全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和《关于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团体是指在济南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各类学术性、专业性、行业性、联合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金库”是指各社会团体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将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进行侵占、截留或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和资产。主要包括:
  (一)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出租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等;
  (二)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服务业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等;
  (三)各种集资、赞助、捐赠等收入;
  (四)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
  (五)各种形式的佣金;
  (六)受政府委托的行政事业性收入;
  (七)会费收入;
  (八)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的;
  (九)其它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应交存财政专户的收入。
  第四条 社会团体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五条 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工作,由社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财务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认真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会计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各项会计事务,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七条 社会团体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认真编制会计报表,所有款项的收付、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以及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事项,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避免设立“小金库”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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