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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昆仑玉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昆仑玉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青政〔2011〕8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近期,我省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辖区内盗采昆仑玉资源的现象较为严重,矿山生态环境和昆仑玉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影响了当地的社会和谐稳定。为严厉打击盗采昆仑玉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昆仑玉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昆仑玉矿区,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开采和偷运昆仑玉资源等活动。对擅自载运非法采矿人员、采矿设备、矿石及火供品的车辆,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查扣。同时,依法追究车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二、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辖区内所有非法开采昆仑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一切非法开采活动,自行撤出采矿设备和人员,拆除矿区工棚等设施。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的,对违法矿主(投资人、组织者)将按照擅自使用火供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罚款或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非法采矿的幕后操纵者、充当保护伞及入股的公职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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