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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市政告字〔2011〕1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西安市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时间自2012年1月13日(农历十二月二十)起至2012年2月6日(农历正月十五)止;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自2012年1月22日(农历除夕)起至2012年2月6日(农历正月十五)止。
  二、西安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烟管办)设在西安市供销合作联社,办公室由市安监、公安、工商、质监、城管执法、供销等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具体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牌、市烟管办核发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定点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并悬挂于销售场所明显位置,严禁一证多点、超许可销售品种、异地违规经营等行为。
  四、烟花爆竹由西安市供销合作联社实行统一归口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市供销合作联社所属的西安市日用杂品公司统一经营,所有烟花爆竹均应贴有“钟楼”牌防伪标识。
  五、各类大型焰火晚会活动所需的烟花爆竹以及大型礼花弹,由西安市日用杂品公司统一组织采购、供应。个人不得购买、燃放礼花弹及三寸以上(含三寸)组合礼花。
  六、销售烟花爆竹应在本通告规定的销售期内进行销售。销售结束后,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交由西安市日用杂品公司统一保管。
  七、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商场、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旧址、林地、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及其他易燃易爆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居民区的楼道、阳台燃放烟花爆竹。各相关单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派人看护。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在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伴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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