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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汛期和建党90周年前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汛期和建党90周年前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浙水办建〔2011〕4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0〕47号)精神,切实抓好水利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汛期和建党90周年期间安全生产,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汛前和建党90周年前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水安监〔2011〕128号),经研究,决定于2011年5月至6月开展汛期和建党90周年前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汛期和建党90周年前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围绕水利中心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为核心,以“三深化”和“三推进”为抓手,加强基础工作,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深化水利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有效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持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检查范围

  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施。重点是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农田水利建设和水文测验等领域,包括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堤防工程、枢纽工程、水源工程、小型病险水库和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水库运行管理、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等项目以及近年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三、检查主要内容

  各级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继续深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况;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情况;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救援演练情况;落实水利工程各项安全度汛措施,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职工(包括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以及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和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等。检查具体内容详见《汛期和建党90周年水利安全生产检查大纲》(附件1)。

  四、时间安排

  本次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整改阶段(5月3日-5月20日)

  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安全生产检查实施方案,明确检查内容、范围和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全面治理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列入整改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对不能及时完成整改的,要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要对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形成自查整改报告,填写《水利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按隶属关系报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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