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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集中供热企业:负责热源厂、主干管网及主要设施的节能改造;建立供热计量能耗监测和统计制度;负责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施工及安装;组织实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负责供热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对已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建筑,实施分户计量收费;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对终端热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对未进行供热计量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新建建筑不予供热。
  五、工作程序
  市建设、市政、财政、质监、房管、物价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划分对新建及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从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工程建设、验收、设备选型等各环节实行全程监管,专门审查,严格控制,确保新建及既有建筑达到供热计量要求。
  (一)新建建筑供热计量
  1.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核完成后,建设单位向市市政公用局指定账户缴纳供热计量装置购置及安装费。
  2.建设单位与集中供热企业签订《供热计量施工合同》。
  3.集中供热企业组织对供热计量项目的设备选型、购置和施工。
  4.项目完工后,供热计量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步进行。
  5.验收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供热计量购置及安装费用的决算。
  (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
  1.市市政公用局对既有居住建筑情况进行普查摸底,制定供热计量改造规划和确定年度改造计划,并报市供热计量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2.对采用集中供热的建筑在进行既有建筑外围护节能改造同时,一般应对供热计量系统进行改造。项目改造完工后,供热计量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步进行。
  3.集中供热企业按照改造计划,组织对供热计量项目的设备选型、购置和施工。
  4.市市政公用局按照供热企业年内既有居住建筑改造情况提出拨付意见,由市财政局拨付中央财政及省、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奖补资金。
  六、既有建筑改造资金筹集
  (一)既有公共建筑计量改造资金由产权(用热)单位负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造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筹集。
  (二)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由供热单位、居民按照一定比例分担,财政给予奖补。
  七、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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