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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对监管职责有疑义的,由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并确定核实查处部门。
  第十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可以根据举报案件的举报等级,按照货值金额的5%、3%、1%计算。货值金额按照货品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 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最高可奖励5万元;
  (二) 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可奖励4万元;
  (三)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可奖励2万元;
  (四)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可奖励1万元;
  (五)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其中,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六) 已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以根据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
  (七)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披露举报,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上年度举报案件数量或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奖励资金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本年度结余的奖励资金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不足部分向财政部门申请补足。举报奖励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本级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做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7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非指定人员领取需持本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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