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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137号 2011年12月1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督办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直接受理、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调查处理的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四条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受理举报人举报,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一) 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
  (二) 以来访形式接报;
  (三) 其他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
  第五条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可申请奖励:
  (一) 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 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 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其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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