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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10〕2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9〕80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基层农业(包括林业,下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立足发展现代农业,在现有农技推广、畜牧兽医体系基础上,围绕提高农业公共服务能力目标,进一步完善农技推广体系、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和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通过健全机构队伍、改善工作条件、增强农技推广活力,切实提高基层农业公共服务能力,为现代农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今年上半年,确保全市完成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健全农业公共服务机构队伍
  按照“强化市县级、健全乡镇级、拓展村级”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四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市级、县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监管的机构和队伍,充实力量,明确职能,确保职责履行到位。乡镇(街道)建立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的农业公共服务中心,业务上接受当地农业部门的指导。在人员选配上,首先对现有农技人员重新进行定编设岗,同时根据产业规模和乡镇(街道)类型,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原则上按一线一人的标准进行选配,具体按浙编办发〔2010〕1号文件执行。依托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规模大小和主导产业特点,选配1-2名兼职农技助理员,协助责任农技员承担村级农技指导、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注重培育和发挥专业大户、科技示范户、乡土人才、专业合作社等农业主体的技术优势和示范带动作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科技示范户、专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承担农技推广任务,使其成为农业公共服务进村入户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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