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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对违反本办法和合同约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住房保障部门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九条 有关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编制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中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指标,或者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供应量占居住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比例违反有关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筹集和使用住房保障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确定和调整本地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住房保障面积的标准,以及未按期核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
  第六十条 住房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业务办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物价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的;
  (二)未按规定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的;
  (三)擅自变更住房保障方式、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价格、装饰装修标准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
  (四)以搭配建设方式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未将搭配建设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收回条件、收购价格等内容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档案的;
  (六)对住房保障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七)未按规定履行住房保障职责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搭配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有上述不良行为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禁止该单位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六十二条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行为抄告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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