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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已另行购买或者通过继承、赠予等方式获得住房的;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地的;
  (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抵押保障性住房的;
  (四)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依法收回或者收购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原承租人或者购买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原承租人或者购买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市、县(市)和白沟新城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搬迁,并做出限期搬迁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搬迁的,由做出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年度责任目标纳入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第五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报告城镇住房保障财政支出预算决算情况。
  第五十三条 城镇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和保障性住房管理等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城镇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与全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衔接,并应当与当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其他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渠道。
  第五十六条 市、县(市)和白沟新城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出租、出售的后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镇住房保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市、县(市)和白沟新城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规范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保障性住房档案和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档案内容应当详细记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出租和出售情况,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和轮候情况,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情况,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住房保障对象遵守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城镇住房保障相关的资料,了解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陪同下,进入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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