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0]1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关于“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构建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培育企业上市梯队,提高企业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根据《关于利用资本市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佛府〔2004〕79号)、《关于印发佛山市企业上市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府办〔2006〕312号)、《印发金融发展三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8〕133号)和《印发佛山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9〕214号)的精神,将有关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覆盖到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佛山高新区“一区六园”内注册登记,且拟在佛山高新区“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
二、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亦视为上市,适用于有关上市扶持政策,并在上市奖励、用地指标、引进人才、募投项目审批等方面予以倾斜。
三、申报“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可依照《佛山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佛山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证”。
四、上述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可申请专项奖励:
(一)已完成股份制改造。
(二)在“新三板”挂牌上市。
(三)在“新三板”成功实现融资。
五、奖励标准
(一)为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且通过券商内部审核的,奖励30万元,对于在2010年10月底前通过券商内部审核的前15家拟挂牌企业,奖励则增至70万元。
(二)成功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奖励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