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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仲裁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二、广泛宣传,提高仲裁制度的认知度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把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提高社会仲裁意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出成效。要把《仲裁法》纳入到普法教育的内容内,深入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推广、普及仲裁知识,扩大仲裁制度的社会认知度。推行仲裁制度工作要注重针对性:一是提高各级领导尤其是经济主管部门领导对仲裁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使他们了解仲裁,关心仲裁,支持仲裁;二是加强对各类企业负责人的宣传,通过学习、培训等形式,重点讲解仲裁与诉讼的异同、仲裁的优势和进入仲裁的要求,以及各类经济合同中有关解决纠纷约定仲裁的方式,使他们认识仲裁,相信仲裁,选择仲裁;三是要加强社会宣传,通过报刊、电视、网络、街头咨询及散发宣传品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仲裁法律知识和仲裁的成本优势、程序优势,扩大仲裁的社会认知面和影响力。

  三、完善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法定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的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明确专人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使用的各种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中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通知进一步进行修订和规范。对不符合国办发〔1996〕22号文件规定,在合同文本中没有以仲裁条款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供当事人选择的,要按规定要求进行修订。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条款规范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仲裁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四、加强监督指导,推进仲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文件要求,从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人员配备、基本保障等方面对仲裁机构提供有力支持,为仲裁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仲裁机构正常开展工作。要督促仲裁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及时帮助解决仲裁机构的难点问题,使仲裁机构在我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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