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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重点水产养殖水域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重点水产养殖水域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政〔2011〕10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保护我省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稳定、持续、和谐发展,现就加强我省重点水产养殖水域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水产养殖水域

  沿海重点养殖港湾:沙埕港、三沙湾、罗源湾、东山湾、诏安湾。

  内陆重点养殖水域:闽江水口库区闽清段、闽江水口库区古田段、闽江水口库区延平段、尤溪下游库区延平段、尤溪下游库区尤溪段、尤溪街面水库、尤溪水东水库、三明安砂水库、龙岩棉花滩库区、新罗区万安--白沙水库。

  二、任务和要求

  (一)编制重点养殖水域水产养殖规划

  为了合理规划水产养殖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产业增长方式,提高产业管理水平,必须加快水产养殖特别是重点水域水产养殖规划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水产养殖水域规划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1〕235号)精神,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的《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或修编本辖区重点水域水产养殖规划,经专家评审后,由属地政府颁布实施;对重点养殖水域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该水域养殖规划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颁布实施。各重点水域水产养殖规划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二)加快实施养殖证制度

  水产养殖发证登记是我国依法确立的对水产养殖实施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重点水域所在地政府要按照本县(市、区)重点水域水产养殖规划,对符合养殖规划的水产养殖生产,必须在2012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养殖生产设施,要按照《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行政、经济等综合手段,并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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