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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

  1.总体目标。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通知》(绍政发〔2010〕37号)、市节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消费总量管理的通知》(绍市节能办〔2010〕14号),全市全年新增煤炭消费总量不超过110万吨(下半年控制在49万吨以内)。其中,绍兴县全年新增煤炭消费总量不超过70万吨(下半年控制在27万吨以内),诸暨市全年新增煤炭消费总量不超过8万吨(下半年控制在1万吨以内),上虞市全年新增煤炭消费总量不超过14万吨(下半年控制在3万吨以内),嵊州市全年新增煤炭消费总量需下降2万吨(下半年需下降4万吨以上),新昌县全年新增煤炭消费总量不超过7万吨(下半年控制在10万吨以内),市区全年新增煤炭消费总量不超过13万吨(下半年越城区控制在2万吨以内,绍兴经济开发区控制在1万吨以内,袍江新区控制在7万吨以内,镜湖新区控制在1万吨以内,市直企业控制在1万吨以内)。
  2.控制重点。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要结合实际,采取严格的用煤管理措施,完善煤炭消费“统计、核算、监测、督查”体系建设,开展重点企业监察、监测工作;加强煤炭计量管理,减少无效损失;加强节煤技术改造,提高煤炭利用效益。加强对热电、印染、化工、建材等重点耗煤行业用煤情况的监控与管理。加强对全市热电企业煤炭消耗控制,每度电的能耗比去年降低10克以上;印染、化工、建材等企业的煤炭消耗总量同期下降10%以上;其他重点用能企业的煤炭消耗下降5%以上。
  (三)控制油、气等能源消费过快增长
  进一步加强柴油、汽油及工业用油制品的消费节约工作,遏制总量过快增长。提倡乘坐公共交通,环保出行。开展城市居民“每月人均节约一度燃气”活动。
  三、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一)切实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务必进一步增强节能降耗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节能降耗工作组织到位、人员到位、职能到位。经贸、电力、环保、建设、商贸、机关事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要于8月26日前,将占当地用能总量三分之一以上需要确保的重点企业名单和“两高一低”控制用电企业名单及控电方案上报市节能办,市节能办汇总后于8月底前下达各地,并由各地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要对“五小”落后企业进行摸排并关停和淘汰,将确定关停并淘汰的“五小”企业及设备名单于8月26日前上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并经审核同意后,由当地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组织实施关停并淘汰,具体按照《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三年行动计划》(绍政办发〔2010〕123号)精神执行。其他需关停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及设备,各地应抓紧组织实施,并将实施结果报市节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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