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经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经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1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经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4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为加强“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监察局、农经委、市财政局、编委办、规划国土局、民政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资”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经委,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协调、指导工作。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建立乡级“三资”管理机构,由乡级农经站承担“三资”委托代理服务职能。未设农经站的,由乡级财政管理办公室或经济管理办公室承担。各地区要在现有村会计委托代理办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资源,在农经站(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或乡镇经济管理办公室)增挂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牌子。机构建设应达到设施齐全,管理规范,监督有力。

  三、全面推行“三资”管理委托代理服务制度。推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须经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等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在坚持“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村与乡级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由服务中心对“三资”实行统一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