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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照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以及原未转为津贴的奖金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相应取消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另行发放。
  (四)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照转正定级后拟聘的专业技术、管理、工勤三类岗位的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绩效工资实施中的其他问题,参照《云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云绩办[200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已经全部参照当地离休公务员标准发放了生活补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时,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不再变动;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七、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各级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由地方各级财政分别负担。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主题词: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意见
  (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非税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等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已经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应一并纳入财政统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纪律要求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我省各级事业单位只能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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