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各地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根据当地各事业单位上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本年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以及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当地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水平及确定控制线时,要考虑清理核查后津贴补贴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各种矛盾。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核定所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对绩效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公益性较强的单位,各地可根据财力给予适当支持,逐步提高其绩效工资水平。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及我省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
(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得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五)各州(市)本级、各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由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备案并反馈意见(批准)后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调控我省各级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逐步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省、州(市)、县(市、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一般为50%-70%,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一般为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