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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并在县建设银行设立专户。
  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以下程序先行划支工资保证金:
  (1)农民工因用人单位或用人企业拖欠克扣其工资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投诉(或口头投诉);
  (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认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出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如超期不改正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划支拖欠工资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并告知用工单位;
  (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将经核实的农民工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应补发拖欠的工资金额等书面材料经项目法人及施工企业认可后,送交县建设银行并委托代发。
  3、加强对工资保证金的追缴补充。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原交纳的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克扣的劳动者工资后,低于规定标准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
  4、工程竣工后,工资保证金按照如下程序清算处理:
  (1)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工地显著部位公示10天,公示的内容为本建设施工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资结算的结果等情况;
  (2)公示结束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凭县建设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清算工资保证金请求,并提供公示结果;
  (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该项目没有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资保证金或余额计利息一并退还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六、有关要求
  1、施工企业分包给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的,必须依法订立分包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项目法人
  或施工企业未按本通知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按劳动保障监察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其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施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由他人代签,建设施工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和结算方式,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用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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