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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白府办〔201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琼府办[2009]58号),省人事劳动厅、省建设厅、建行海南省分行《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琼人劳[2004]35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水务厅、建行海南省分行《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琼人社发[2009]192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建行海南省分行《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琼人社发[2009]193号)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在我县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
  (1)凡在我县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
  (2)凡在我县开发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和参加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3)凡在我县施工的公路桥梁、管道等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施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
  (二)对象: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按甲、乙双方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各2.5%缴纳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户。
  1、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必须一次性存入。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方首次存入75万元,在工程进行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经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处理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一次补足剩余的保证金。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总价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以下的,必须一次性存入。工程施工合同总价5000万元以上,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各方首次存入100万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的,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应一次补足剩余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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