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物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基地(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大、资金投入多、投资回收期长,要在加强和改善管理、切实节约土地的基础上,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按照《江苏省“十二五”物流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加快编制全省物流园区(基地)发展专项规划,进一步优化物流园区(基地)布局,强化物流园区(基地)平台功能。对纳入规划的省级重点物流园区(基地)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对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拓宽物流业投入渠道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的投资引导,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的运输、仓储、配送、信息设施和物流基地(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加大对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第三方物流企业升级改造等物流重点项目以及物流示范基地、物流示范企业、物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扶持力度,在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动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抵押或质押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研究制定物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法,构建物流企业融资服务平台,进一步提高对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完善融资机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
  七、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省重点物流企业和公司制运作的省重点物流基地,经省税务部门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认定后,可参照享受国家试点物流企业的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对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按规定享受减免优惠;对物流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省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支持,扩大试点物流企业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逐步全面推广,并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研究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研究落实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