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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和加快发展快递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四、加大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扶持快递企业发展的政策,对快递服务业重点项目和企业引进设备、技术改造、应用软件开发、扩大生产等经营活动,要在现有的相应政策或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依法对快递处理中心进行税费征收管理,严禁违规增加其税费负担。对进入快递园区的快递企业,在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上实行与工业同价。
  五、加强快递服务业人才培养
  大力实施“邮政行业队伍培育”工程。对省邮政管理部门依托现有场所建设邮政业(快递)培训中心、多媒体实训基地等项目符合现有专项资金支持要求的,可按规定予以支持。对当年参加快递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从事邮政快递行业的本省农村劳动者,可比照省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补。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加大对快递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也可研究制定专门的扶持政策。
  六、积极培育快递总部经济
  省邮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省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在用地、税收、人才培养、技术支持、金融支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扶持本地企业做大做强,吸引快递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落户江苏,以总部经济推动我省快递服务业及关联产业发展,增强区域竞争力。
  七、加强快递市场监管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有关规定,规范快递企业经营行为。省邮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省工商、公安、国家安全、安监等部门,严格审批快递服务业务经营许可条件,规范市场准入。督促快递企业严格落实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确保快递服务质量。加大对快递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制止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做到合法入市、守法经营、有序退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协助做好寄递渠道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企业建立严格的收寄验视制度和应急保障制度,促进快递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八、切实加强对快递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建立省快递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主持,省邮政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南京海关、民航江苏安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快递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同时,抓好政策的落实、督促和检查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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