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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11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11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440号)


闽侯县人民政府:

  《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11年度第八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侯政地〔2011〕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闽侯县境内农用地35.9329公顷(其中耕地30.3106公顷)、未利用地6.54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福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闽侯县南通镇文山村水田3.8914公顷、旱地0.0248公顷、园地0.0006公顷、其他农用地1.325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184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2898公顷,泽洋村水田19.0944公顷、水浇地7.3公顷、园地1.0514公顷、其他农用地3.244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8.9535公顷、其他草地0.0408公顷、其他未利用地5.21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3.615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闽侯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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