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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1〕81号 HNPR-2011-01080)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充分发挥应急队伍在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26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应急队伍建设目标
  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力争通过3-5年努力,全省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完善,基层组织和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不断健全,形成统一领导、管理规范、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的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分管领导任第一政委。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职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供气事故、供水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要在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将矿山、医疗、交通、民政、地震、建设(市政)、通信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纳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作战、训练体系。各级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健全运行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作机制,组织应急救援训练和演练,及时开展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三、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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