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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公务卡改革切实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

  各地要参照《黑龙江省省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目录》,尽快制定本地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目录。
  三、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和规模
  从2012年1月1日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行控制省级预算单位现金使用比例的管理制度。以2009年至2011年各单位合理合规使用现金量占财政授权支付的平均比例,作为2012年现金使用比例控制数,并逐年递减,力争到2015年将省级预算单位总体现金使用量占财政授权支付的比例控制在10%以下。
  (一)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将现金支出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
  1.按规定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个人劳务报酬(含讲课费、稿费等)。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非本单位职工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资金。
  3.工作人员到乡镇出差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按规定退还个人的现金缴费。
  5.因抢险救灾、救济、抚恤、慰问等,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
  6.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等部门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保险赔付金、离退休人员报销的医药费。
  7.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劳务报酬。
  8.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9.在个别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10.经省财政厅确认,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上述所列支出,应优先选择公务卡(银行卡)或转账方式支付,尽量减少现金支付行为。
  (二)各预算单位日常现金收付业务只能在基本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办理,禁止在其他临时账户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各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付事项,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证相符。
  (三)各代理银行要加强柜面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提取现金金额、用途等有关情况,对不符合规定和超限额提取现金的要拒绝支付。
  四、切实做好改革基础工作,确保公务卡改革顺利实施
  (一)加强公务卡应用相关制度培训和知识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对基层预算单位的培训工作,确保单位财务人员准确理解公务卡改革有关要求,熟练掌握公务卡使用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做好公务卡日常管理、支付管理和报销还款等工作。各代理银行要广开渠道,积极宣讲公务卡开卡、使用、保管、还款和优惠政策等方面知识,为推广使用公务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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