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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编办黑龙江省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编办黑龙江省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6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编办《黑龙江省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黑龙江省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省编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强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1〕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并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是承担幼儿学前教育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部分补助。

  第四条 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保证学前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精简、统一和高效,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第二章 机构编制

  第五条 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状况、生源情况和地理条件等因素,由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照管理权限统筹规划。

  第六条 幼儿园机构编制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七条 幼儿园事业编制按照教职工与幼儿16的比例核定,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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