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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11〕36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交委 市安监局 市质监局)

  近期,全国连续发生多起接送幼儿上下学车辆安全事故,造成多名幼儿死伤,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教训十分深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14号)中“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各类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防范措施”的规定,按照“四统一”(统一校车外观标识、统一校车驾驶人资质、统一校车安全检验标准、统一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培训)要求,现就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落实校车监管责任

  校车是中小学和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交通工具,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近年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工作成效明显,广大学生的上下学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但在车辆营运资质、安全状况及校车标识、校车驾驶人和跟车护送管理等方面仍存在着一些漏洞,成为威胁乘车中小学生及幼儿的安全隐患。为认真吸取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11?26”校车特大交通事故教训,具有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教育、公安、交通、安监、质监等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进一步切实加强校车的交通安全监管。

  二、管控源头,明确校车责任主体

  各中小学、幼儿园是自备校车的管理及安全责任主体,中小学、幼儿园及社会租赁车方是非专用校车管理及安全责任主体,明确中小学、幼儿园和非专用校车方主要负责人为校车安全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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