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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各基础电信运营商要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各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播发预警信息。县、乡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特别是要针对农村的具体实际,建立土洋结合、人机互补的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因地制宜利用气象电子显示屏、高音大喇叭、走街串巷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要充分发挥气象信息员传播预警信息的作用,并纳入县、乡政府工作目标进行管理,为其配备设备,给予经费支持。

  六、有效发挥预警信息作用

  各级政府要组织气象、应急、农业、水利、林业、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判预警信息对本行业领域的影响,科学安排部署防灾减灾工作。建立气象灾害预警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预警联动情况,会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中的重要事项。军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信息军地共享机制。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采取防范措施,做好队伍、装备、资金、物资等应急准备,要组织居民群众和本单位职工做好先期防范和灾害应对。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强气象灾害预防体系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地方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人员,落实人员经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保证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及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站、科普基地、气象大篷车以及世界气象日、防灾减灾日、科技周、科普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和防范避险知识。特别要加强对各级相关领导干部、防灾减灾责任人、各类信息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同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防止歪曲报道,营造预警信息传播和应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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