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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发〔2011〕6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是做好防灾减灾和气象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我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森林生态环境安全和突发事件的有效应对、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全省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保障民生、保障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政府主导、整体规划,依靠法制、统一发布,分级负责、重在基层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努力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牢牢掌握气象防灾减灾主动权,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目标加快构建我省气象灾害实时监测、短临预警和中短期预报无缝衔接,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快捷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积极推进《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黑办发电〔2010〕19号)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力争到2015年,我省突发气象灾害监测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重点区域主要灾害性天气连续监测。气象部门要提前15分钟至30分钟以上将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发出,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在第一时间播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5%以上。公众认知和应用气象信息能力明显提高。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基本消除预警信息发布“盲区”和“死角”。

  三、提高气象监测预报和防灾减灾能力

  (一)加强气象综合监测能力建设。重点围绕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等粮食主产区、大小兴安岭等生态功能保护区、四大矿区和产油区、松花江嫩江等主要江河流域及中小河流域和山洪灾害易发区、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重点经济开发区、通信干线以及乡村灾害易发区等实现气象灾害连续监测。要做好全省乡镇自动气象站的优化升级,在大兴安岭、黑河、伊春等主要林区加密布设自动气象监测站点,建立全省岗、平、洼三种地势土壤水分监测网,主要林区、矿区所在地要配备气象应急指挥车。积极推进绥化、双鸭山、大兴安岭北部林区新一代天气雷达建设工作,完成4部数字化雷达、2部移动天气雷达、6部风廓线雷达建设。加强气象、水文、地质联合监测,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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