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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1]17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喀什地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喀什地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5号),设立喀什地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地区民政局),地区民政局挂地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牌子,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承接自治区民政厅下放的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喀什地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和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研究拟订全地区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地区复员退伍军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指导全地区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地区退役士兵(含士官)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全地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光荣院和军供站建设与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地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三)拟订全地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地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依法对全地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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