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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快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二)实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三同步”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嘉兴市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嘉政办发〔2010〕14号),在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合理布局幼儿园,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应根据控规明确配套幼儿园的规模、用地面积和产权归属,在规划方案论证时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幼儿园布局。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到2012年实现小区配套幼儿园全覆盖。
  (三)实施幼儿园安全普查与指导行动计划。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教育、建设、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现有幼儿园的房屋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和食堂卫生、卫生保健进行普查,督促及指导现有幼儿园及时取得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鉴定书、消防验收意见书、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证。对确实无法整改到位取得“两书、两证”的幼儿园,应责令其停止招生或办园,所在地镇(街道)应妥善安排好在园幼儿分流安置工作。
  (四)实施现有幼儿园改建、扩建、维修行动计划。各县(市、区)和镇(街道)对辖区内公办性质的、设施较为陈旧的幼儿园(教学点),要大力支持其进行维修或加快园舍改(扩)建进程,努力改善幼儿园办学条件。在确保用房安全和幼儿室外活动场地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舍等资源,优先置换和改造改建成幼儿园。同时,督促本辖区内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时对幼儿园进行改建、扩建和维修。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批办园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示范性民办幼儿园。
  (五)实施标准化幼儿园创建行动计划。凡2007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幼儿园,应依据原国家教委、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教基字〔88〕108号)标准进行自查整改;2008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幼儿园,应依据省建设厅《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建设发〔2007〕18号)进行自查整改。各县(市、区)要依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对现有幼儿园进行达标验收,力争3年内全市85%左右的幼儿园达到标准化建设目标。
  (六)实施幼儿园教玩具按标准配备行动计划。依据《浙江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浙教办技〔2009〕173号)和《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有关教玩具配备标准,各县(市、区)应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幼儿园教玩具配备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对未按照标准配齐教玩具的幼儿园,应及时指导制订相应的教玩具配备方案,并负责督促落实到位,力争到2013年底,各幼儿园教玩具配齐率达到95%以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每年对幼儿园教玩具配备情况进行抽查,加强对教玩具的使用指导。实施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经费补助政策,为保障幼儿游戏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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