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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评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评审工作的通知
(津学位〔2011〕7号)


各有关高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暂行实施办法、《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审批办法》(津学位〔2010〕6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定于近期开展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经教育部批准设置、有一届及一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含转年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和专业。

  二、评审原则

  审批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程序规范、公正合理的原则。

  三、评审标准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的评审工作标准按照《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指标体系》(附件1)和《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指标体系》(附件2)执行。

  四、评审程序

  (一)单位申报

  符合“评审范围”的高等学校及其专业向市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材料:

  (1)设立学校的批准文件;

  (2)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申报书(附件3);

  (3)申报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评报告(附件4);

  (4)学校教师及管理人员情况清单(附件5);

  (5)学校“十二五”或其它中长期发展规划(含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

  (6)本校已颁布的和教学有关的文件清单;

  (7)拟成立的本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8)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申报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材料:

  (1)设立专业的批准文件;

  (2)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报书(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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