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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的意见
(厦府〔2011〕5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1〕4号)精神,市政府召开第139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原则同意市经发局等部门提出的促进当前企业发展的意见。近日,为进一步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省政府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1〕5号),为贯彻落实省政府4号、5号文件,根据厦门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对涉及工业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暂缓征收,执行时间为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

  二、支持企业融资

  (一)对承接订单存在困难的企业给予融资贴息支持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2011年度因生产经营成本大幅度上升而影响企业承接订单,且银行贷款利息支出较大的重点工业企业(具体办法由市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

  (二)保障一批企业融资

  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和市金融办牵头,组织我市银行支持工业企业融资,主要是对贷款手续完整且有贷款额度的部分工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市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予以优先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三)安排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

  为鼓励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行业发展,鼓励我市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出台《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继续安排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

  (四)完善金融服务

  市经发局和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针对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尽快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五)建立对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机制

  由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等部门联合成立“厦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开展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考核工作,建立市、区各级财政性资金存款与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机制。具体考核办法由市金融办、市经发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和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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