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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六)各级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省财政视财力情况逐步加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的投入,农村信息化服务、农产品深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等为农服务资金要向供销合作社系统倾斜,各市、县(区)财政也要逐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资金扶持力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项目优先列入用于农村流通业发展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申报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开拓农村市场。农口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五新”推广,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业、农机具等商品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流通型、加工型企业,与农民结成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基层社以及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享受有关支农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参与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化示范、扶贫开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等,并按规定享受有关支农政策。经贸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作为国家、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承办企业。教育、财政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并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干部职工培训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骨干人员等各类涉农培训。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统筹布局供销合作社仓储物流设施用地、综合服务社建设用地或场所。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要将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网点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在“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中支持供销合作社对现有农村经营服务场所的改造、拆建工作,尊重历史事实,依法办理规划、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税务部门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经县级地税机关审批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变更登记费;变更产权(包括房产)登记只收成本费。

  (十七)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金融服务业务。支持县及县以上联合社组建融资担保机构,搭建为小企业服务的融资平台。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的合作,为当地农村提供方便适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并为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领办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资金管理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发起设立担保组织。鼓励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创新农村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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