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1〕2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09〕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南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增强担保能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注册地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三条 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四条 担保资金采取以下扶持方式:
(一)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补充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增强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补偿标准以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按当年担保机构年日平均贷款担保余额的0.6%给予风险补偿。计算公式:风险补偿金=∑(计算期内每笔担保额×计算期内实际担保天数)/365(天)×0.6%。对单个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金,原则上年度最高补偿额不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