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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2年5月至6月)。各地对整顿治理情况进行总结,省政府食品安全办派出督导组,对各设区市的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2012年年底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内容。

  三、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农业部门:重点治理畜禽养殖环节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滥用抗生素、出售病死畜禽等行为。组织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督促规模养殖企业、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加强对屠宰动物的“瘦肉精”抽检。严格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对出栏动物实施产地检疫,严禁应免疫而未免疫动物和染疫动物出栏、出场(户)。规范屠宰检疫行为,杜绝只收费不检疫以及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等问题。

  (二)商务部门:重点治理畜禽屠宰环节私屠滥宰,以及定点屠宰企业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等行为。积极推动《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切实加快牛羊鸡定点屠宰工作进程。监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落实进厂验收、停食静养、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不合格产品召回、证章牌使用和台帐管理等肉品安全管理制度。严肃查处未履行审批程序先行开工建设、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先行投产运营以及出借、转让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的行为,严肃查处不按标准要求审核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章、定点屠宰点跨区域销售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出厂(点)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行为。2012年1月1日起对未列入规划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一律予以关闭;仍进行屠宰活动的,一律按私屠滥宰处理;有规划但未获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定点屠宰资格的,一律停止屠宰活动,待批准后方可屠宰。

  (三)质监部门:以各类肉制品加工企业和肉类加工小作坊等为重点,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厉打击从非定点屠宰企业购进鲜肉、使用不合格原料肉加工食品、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

  (四)工商部门:依法督促肉品经营者依法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肉品安全责任。会同有关部门以各类经营鲜肉和肉制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畜禽肉等行为。对商务部门通报、定点资格未获设区市政府批准的屠宰企业,依法吊销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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