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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修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教委人〔2011〕94号)


各有关单位,各高等学校:

  《<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沪教委人〔2002〕46号)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在加强和促进本市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上海高校内涵建设,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后本市高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现根据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以及试行中遇到的新问题对原文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开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时遵照执行,原“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

  1.各高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应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求,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执行。在各市属高校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岗位聘任工作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核拨本市委属高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12号)停止执行。

  2.根据市人力资源部门关于规范“以聘代评”单位职务聘任备案管理制度的要求,上海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每年应将上一年度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增减和聘任情况分别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1.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学位学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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