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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有关组织和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有关组织和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阿府函〔2011〕29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有关组织和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县、各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执行合作活动报告、合作项目备案制度,全面、准确掌握有关组织和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的相关情况。同时,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充分履行管理职责,依法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州活动的管理,保护正当交往与合作,查处违法违规活动。

  二、各县、各部门要对本地、本系统有关组织和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已经开展的合作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查。不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要认真整改规范。清查整改情况务于12月20日前以纸质正式文件报送州外事台侨办公室。联系人:登德贡波,联系电话(传真):2826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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