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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行政审批否定报告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行政审批否定报告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3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行政审批否定报告备案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河池市行政审批否定报告备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否定报告备案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进驻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否定报告备案制度(简称“否定报备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工作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申报的行政审批事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范的文书向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行政效能监察室报告备案的制度。

  第四条 否定报备的行政审批事项为经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五条 否定报备管理:

  (一)各级行政机关应对本部门进驻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否定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简称“申请事项”)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开。

  (二)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事项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予受理或因其他事由不能办理的,实行否定报备制。

  (三)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不符合申报条件,应当否定的,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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