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阿府办发〔2011〕4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阿坝师专: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10〕66号)要求,减缓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以州政府为主导,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出现持续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明显增加时,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保障对象
(一)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在物价涨幅较大时,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
(三)各县、州直有关部门不得缩小补贴范围。
三、启动条件
(一)启动联动机制以我州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在我州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完成以前,启动联动机制以我州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依据。当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3%以上时,且全省统一启动联动机制时,州人民政府随即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州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学校启动联动机制纳入我州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