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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按《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做好检查记录,如实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行为登记管理规定》及时填写《不良行为登记表》,存入企业监管档案,并依法采取制止措施。对需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县级局应建立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一)企业主要人员基本信息
  1.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质量、技术、生产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专职检验员的基本情况;
  2. 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二)企业有效证件信息
  1. 工商营业执照;
  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登记备案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3. 委托生产批件、出口销售证明;
  4. 其它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项许可证明(如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证书、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等)。
  (三)其它相关信息
  1. 现场检查记录(包括跟踪检查);
  2. 表彰、处罚和不良行为登记信息;
  3. 投诉、举报调查和处理记录;
  4. 整改情况报告;
  5. 重大产品质量事故、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
  6. 产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
  7.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其它记录和报告等。
  第十二条 市局应按照《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行为登记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监管报表相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函〔2011〕25号)要求,及时汇总上报《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和《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行为登记汇总表》。
  第十三条 市局收到省局转办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应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涉及产品质量、现场管理、生产条件等问题的,可进行现场检查或对产品抽样检验,调查结束应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或其它执法部门处理。一般调查应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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