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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税额标准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税额标准公告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12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通过了我区车船税税额标准及相关的优惠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元)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60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

4.0升以上的

4500

商用车

客车

中型

每辆

540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

大型

660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

量每吨

60

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

量每吨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

量每吨

60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

量每吨

60

摩托车

每辆

60

船舶

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

按净吨

位每吨

3

拖船、非机动驳船的税额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一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按净吨

位每吨

4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按净吨

位每吨

5

净吨位10000吨及其以上的

按净吨

位每吨

6

游艇

艇长不超过10米

按艇长

度每米

600

艇长10米(含)至18米

按艇长

度每米

900

艇长18米(含)至30米

按艇长

度每米

1300

艇长超过30米(含)

按艇长

度每米

2000

辅助动力帆艇

按艇长

度每米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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