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的通知
(青政〔2011〕86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在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的通知》(秦政〔2011〕199号)精神,我县在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参保的夫妻,由县政府出资,增加基础养老金。享受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特别扶助等政策的人群,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在原待遇基础上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先优惠政策。
二、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参保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的标准增加基础养老金;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参保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的标准增加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