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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投资石家庄·中国半导体光谷的实施意见和石家庄·中国半导体光谷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七、对在光谷规划区内企业从事管理、技术工作的优秀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奖励,期限为三年。奖励标准:连续工作期满一年,年工资性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年工资性收入50万元-100万元的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60%给予奖励;年工资性收入30万元-50万元的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40%给予奖励;年工资性收入10万元-30万元的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20%给予奖励。

  八、为光谷规划区内企业引进的对光谷建设有重大和特殊贡献的高科技人才提供优质、廉价的住房,具体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九、大力推广半导体照明产品,并列入石家庄市政府采购目录,市政设施新建、改造等工程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光谷规划区内企业生产的半导体照明产品。

  十、实施通讯产品示范工程,选择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质量可靠的通讯类产品和企业,积极推广通讯、导航产品应用。

  十一、本意见与国家、省、市及项目所在地制定鼓励产业发展相关优惠政策比对,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但不重复执行。

  十二、对特殊项目的优惠政策,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十三、本意见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涉及的奖励、补贴资金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项目税收所在地政府安排。

  十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石家庄·中国半导体光谷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石家庄·中国半导体光谷建设步伐,拓展招商引资渠道,鼓励光谷项目建设,结合《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石政办发〔2009〕4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奖励政策。

  第一条 奖励项目范围

  在石家庄·中国半导体光谷规划区内、符合石家庄电子信息产业规划,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信息类生产型项目。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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