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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投资石家庄·中国半导体光谷的实施意见和石家庄·中国半导体光谷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投资石家庄·中国半导体光谷的实施意见和石家庄·中国半导体光谷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鼓励投资石家庄·中国半导体光谷的实施意见》和《石家庄·中国半导体光谷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鼓励投资石家庄·中国半导体光谷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石家庄·中国半导体光谷发展,全力打造国际知名、国内领先的千亿元级园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石家庄·中国半导体光谷规划区内、符合石家庄电子信息产业规划,且在区内注册登记纳税的企业。

  二、在光谷规划区内的新建电子信息工业企业和信息服务外包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五年内,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返还,后两年给予50%返还。返还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单位技术创新与开发。

  三、在光谷规划区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电子信息企业,除应上缴上级部门费用外,地方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四、光谷规划区内现有的非电子信息类企业通过招商引资、合资合作、转让租赁等形式引进的电子信息类项目,在土地、房产转让、租赁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减免,转产企业上缴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超过前三年平均值的新增税收按第二条执行。

  五、对在光谷规划区内新设立的电子信息企业,租赁生产、办公房屋,且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建筑物建筑面积计算),给予三年租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补贴金额和时间以租赁合同为准。

  六、在光谷规划区内建设的电子信息类项目,当地政府负责提供基础设施配套,达到“六通一平”(给水、供汽、供电、通信、排水、供气和道路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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