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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3.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其他调解组织参与行政调解;也可将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争议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或者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指定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已经做过行政调解工作的,应当将行政调解的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建立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衔接机制。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可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化解的行政争议,应积极引导至政府法制机构或政府各职能部门复议,在复议程序中先行开展行政调解。对非行政复议范畴的行政争议,应积极引导至各级行政调解组织开展相应争议化解工作。

  5.建立行政调解宣传长效机制。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的宣传工作,及时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并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四、行政调解的职责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强化行政调解意识,并按以下职责分工做好争议纠纷调处工作:

  (一)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法制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负责人,狠抓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同时建立行政调解员信息库,把行政执法部门熟悉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法律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人员以及离退休法官和检察官、德高望重人士、人民调解员等,纳入行政调解员信息库。市、县两级各职能部门要建立行政调解组织,各乡镇要积极开展行政调解中心建设,可与综治办等合署办公,有条件的乡镇可单设行政调解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调解委员会、市级部门行政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单要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好行政调解的牵头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要结合工作职责,承担好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及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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