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

  1.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土地及林地权属争议、城镇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对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三、行政调解的工作内容

  (一)完善行政调解工作程序。行政机关要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制定行政调解程序,规范行政调解的申请、受理、调查、听证、实施调解、制作调解书、协议履行等工作环节。行政调解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二)规范行政调解法律文书。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行政调解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矛盾纠纷的事实、协议的具体内容、履行协议的方式和期限。行政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由当事人各方各执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保障行政调解协议履行。矛盾纠纷经行政调解制作行政调解书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约定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对经行政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行政机关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衢州市仲裁委员会确认其效力。当事人不履行的,其他当事人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督促其履行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要立足于体制机制的完善,促进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1.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

  2.建立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专人撰写行政调解信息,连同行政调解的图片、影像资料等,一并在行政调解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遇有重大紧急行政调解信息应当日报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