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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衢州市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2006〕27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推动我市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以行政争议以及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为主要对象,通过说理引导、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当前,我市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随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工作的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二、行政调解的工作原则和范围

  (一)行政调解的原则。

  坚持合法原则。行政调解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坚持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全过程都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坚持平等原则。负责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要公平、公正调解纠纷,保证当事人平等协商,有效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便民高效原则。行政机关要便民、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使各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获得快捷、简便、有效、成本低廉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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