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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温政办〔2011〕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绿色环保、节能、自主创新产品等方面的政策,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产品的绿色环保、节能、自主创新等方面的要求及优惠幅度予以明确,应当在评审标准和方法中充分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绿色环保、节能、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导向作用。

  二、采购人在编制2012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应根据当年采购目录,按照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数量、需求时间等内容全面、详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实施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受理,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将应当组织集中采购的项目再委托给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中介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或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要求需变更采购类型或方式的,应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无论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有关采购文件资料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三、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有关采购信息,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告。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和《浙江日报》为我省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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