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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政办〔2011〕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由省环保厅下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事项。

  2.划入原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责。

  3.划入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4.增加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及污染源普查和动态更新工作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原由市环境主管部门承担的对市区环境实行统一监测和对市区环境违法行为统一处罚的职责,按有关权限下放给城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2.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市区体制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3、将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服务工作、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环境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事务性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等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2.加强生态市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工作职责。

  3.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4.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市减排目标,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管的职责。

  5.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参与拟订本市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实施有关温瑞塘河保护、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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